摘 要: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分析目前在優化經濟環境中出現的“三邊”工程的危害性,論證招投標交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對非國有投資項目和招投標需要加強的環節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招投標交易 重要
一、正確理解法律對應招標項目范圍的界定
《建筑法》第三章第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招標投標法》第一章第三條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下列工程建設”指: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以下簡稱國有投資);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下簡稱國際投資)。
國有投資、國際投資項目必須招標是毫無疑義的。對于集體投資(股份制)和私有投資項目沒有單獨列出是否招標。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投資暫且稱其為共有投資,共有投資不是國有投資。此外還有私有投資。我們認為共有投資和私有投資,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如果是自建自用,不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可以不招標。不招標就是既不公開招標,也不邀請招標,而是投資方直接選擇合法的施工隊伍,直接發包。
房產開發項目,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無論是國有投資或者是私有投資,都應該擇優選擇施工隊伍,這樣才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當前,房地產形勢低迷,地方政府優化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提振市場,這些做法無疑是正確的。但同時也要遵守招投標這一基本原則。放寬政策,可以減少招投標過程的法定操作時間,可以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
國有投資和私有投資主體往往有這種想法:我出的錢,“活兒”我愿意給誰干就給誰干,甚至有的個別大城市房地產私有投資項目直接發包。“項目是我出的錢,我就得說了算”,殊不知這是錯誤的。“錢”是私有的,存在銀行里永遠在個人名下;拿出來投資,干的“事”卻是大家的,是社會的;這個“事”也是大家來干的;既然私有投資項目具有社會屬性,除了經濟效益外還有社會效益,那么就應該用制度來規范投資者的個人行為,同時也規范參建者各方的行為,來保證社會效益的安全實現。應該承認私有投資的業主有著更大的自主權,真正想把“事”干好的人,不會反對工程承、發包的招投標交易制度。
二、不招標的危害
不管是什么投資主體的工程項目,所謂“先開工后辦手續”和“邊開工邊辦手續”都是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的。過去的“三邊”工程,即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實踐證明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科學發展規律,造成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爛尾樓質量、安全事故頻發。“先開工”誰來開?怎么定的施工隊伍?實際上就是越過了招投標過程,招投標是一個“過程”,不是“手續”,這個“過程”有嚴格的時間區段要求,是不可以補辦的。沒有圖紙不能夠照圖施工,沒有圖紙也不能出來造價,沒有造價不能開標,沒有約定的合同造價勢必要造成經濟糾紛,資金不到位先開工要出現爛尾樓,欲速則不達。規劃批準了方案,沒有施工圖就開工了,施工圖出來后變動很大,造成很大的浪費。如果是做前期準備,如三通一平、土方工程、支護工程還是可以的,但也得以保證施工安全為前提。如果是工程的關鍵工序,如地基處理、基礎結構、主體結構絕不可以“先開工”,一定要有了確定的圖紙和施工方案,有了預算造價,通過招投標環節選擇合法的施工隊伍后再施工,否則將會帶來不良后果。
不招標也就體現不出有形建筑市場的作用,交易中心是為招投標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網絡、信息服務的,為政府監督提供平臺。交易中心的建立實現了建筑市場的從無形到有形、工程交易從地下到地上的轉變,為防止借擬建工程信息行騙,防治工程承發包的欺騙行為和不誠信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交易中心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區域上的唯一性、場所的固定性、信息的可靠性。試想一下,如果沒有統一的交易中心體系,勢必出現工程信息滿天飛、倒賣承包工程的現象泛濫。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木匠”事件就充分說明問題,政府都被騙了,參建各方以及農民工的利益就更沒有保障了,如果政府都按程序、按制度辦事,就不會出現這樣事件。反之,政府成了被騙的人,因為上了同一條船,也無意中也成了騙人的人。
三、探討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招投標工作
國有投資、國際投資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制定出“上限攔標價”,使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采取“工程量清單招標、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有利于降低成本,預防資金流失,防止低于成本施工,保質按期完成任務。國有投資和私有投資的業主對公開招標、“清單招標”的興趣不大,原因是“清單招標”招標成本高,操作時間長,投資商還要片面壓低施工成本。招投標應盡可能降低招標成本,縮短操作時間,監督的重點應該放在防止低成本施工上,建議設定“下限攔標價”,探討“合理均價中標”的評標辦法。突顯招標作用,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治理虛假招標,明招暗定,圍標串標現象。提倡資格預審進交易中心,監督關口前移。投標保證金由交易中心統一收退,收款于開標前一天到賬,不收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必須到賬,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企業基本賬戶轉出,退回時轉賬或電匯退回投標企業。
在考核投標企業實力的基礎上,重點核查擬投入的項目經理的業績。施工招投標選擇的不僅僅是施工企業,更重要的是選擇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以及由項目經理(建造師)為首的項目班子。一個好的項目經理既要有理論水平又要有實踐經驗,是“人、財、物”內部管理和外部關系協調能力的集中體現。我們常說工程質量是項目部干出來的,不是監理出來的,也不是監督出來的,是他自己要干好,而不是被別人要求才干好。大凡工程質量好的,其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也是好的,招投標制度就是要選擇好的施工企業中好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來承包工程。由于目前重考試輕能力、重證書輕實際、重企業資質輕項目部組建的風氣盛行,能管理的考不過去,考過去的沒能力管理,招標時承諾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大多不到崗,“掛證兒”施工現象普遍存在,工程資料中“代”、“假”簽字非常嚴重。國家提倡工程總承包,就是提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企業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否則就會給“轉包”、“掛靠”創造條件。一個施工項目部的可承包范圍,不能等同于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可承包范圍。一個施工項目部到底能管理多大規模的項目,一個項目里多少個單位工程為一個標段,國家和地方都沒有規定,建議盡早出臺《施工項目部管理辦法》,標段越大,違法轉包分包的機會越多。這會使施工招投標針對性不強,流于形式。
此外,在招投標過程中要建立統一的獎懲機制,比如優良工程、文明工地加分制度,不良記錄、違法記錄減分或清出制度。實現招投標優勝劣汰的作用。
規范中介公司的行為。目前檢測公司、監理公司、代理公司、代建公司管理層次過多過濫,削弱了一線從事生產的力量,造成了“民少相公多”的不合理現象,增加了建設成本。建議國家重視施工項目部的建設,減少中介環節,對必要的中介行為,通過招投標交易制度的約束形成良性競爭。
總之,工程招投標交易制度是一個好的制度,一個成熟的制度,它的作用是長期的、持久的,它的完善和發展道路是曲折的,需要行業的呵護,需要政府的支持。地方的一些超常規做法是暫時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制度的運行會不斷修正它的軌道,工程招投標交易制度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重要。(作者:承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車文友 洪 亮 姬浩磊 金澤鑫)
來源:《紀念<招標投標法>實施十周年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