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能否列參考品牌 |
 |
時間:2018-08-02 17:46 作者:admin 人氣: |
本報記者采寫的《招標文件怎能列參考品牌》(見2008年7月18日《政府采購信息報》二版“操作與實務”)一文刊出后,在業界引起了強烈反響?! ?
招標文件中能否列參考品牌?這是政府采購貨物時經常碰到且確實亟待解決的一個實際問題?!墩少徯畔蟆?月18日“案例細點評”《招標文件怎能列參考品牌》欄目大膽提出了這一課題,切中了貨物招標采購工作的難點。筆者以為這并不是一道簡單的用能或不能就可以回答的單項選擇題,“招標文件怎能列參考品牌”這樣一個持完全否定意見的判斷不能成為該問題的標準答案。而應該具體分析不同貨物招標采購的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不宜一概而論。
實踐證明:列幾個參考品牌更可行
正如《招標文件怎能列參考品牌》一文中所述:“采訪中,不少從業人員都表示,有些東西如果不通過列參考品牌的方式,是很難表述清楚技術要求的,列參考品牌可讓采購需求更直觀。”招標采購必須嚴格執行批準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應當針對招標項目的特點明確所需采購貨物的技術規格和要求。同類貨物功能相近,技術指標大同小異,但由于品牌的知名度不同而市場價格懸殊的情形較多,比如電腦等辦公、教學用電子設備。為了更直觀地反映采購需求,防止和減少廢標、流標現象發生,對于一些技術性能相對比較復雜的貨物招標采購,無論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的政府采購月度計劃,還是招標采購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都有可能選擇幾個不同品牌及其規格型號供潛在投標人參考,這是招標采購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個不爭事實。
對于這類公開列示的參考品牌是否屬于“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關鍵在于其招標文件上是僅僅列示一個品牌還是同時列多個同類品牌。招標采購實踐中常見的公開列示的參考品牌一般多為技術標準和市場價格在同一檔次的幾個或多個不同品牌,而不是某一個特定品牌。某市在招標采購的實踐中,一般都列出了4~6個基本屬于同一檔次的不同品牌作為參考品牌,選擇的幾個參考品牌其技術標準都能滿足采購人需求,其市場價格也基本在同一檔次,且評標定標辦法一般都采用最低投標價法。這樣,同一招標文件中列示了多個不同的貨物采購參考品牌,招標采購單位主觀上沒有“指定”的故意,客觀上多個不同品牌產品的代理商同臺參與競價,沒有形成“指定供應商”的后果,既能比較便捷地實現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又能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制度尋根:相關法規沒有完全禁止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筆者理解該辦法中“特定”一詞的涵義指的是某個“唯一”的特定產品或者投標人,與列出“多個”參考品牌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有理由這樣理解:該辦法明確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產品但并不禁止列出多個參考品牌。
另外,在《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也并不排斥政府采購貨物時列舉參考品牌。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適用招標投標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第27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該辦法明確其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兩部出處不同但頒布實施時間相近的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前者對招標文件中能否列并非“特定”的參考品牌是無明文禁止,而后者則明示只要不要求“某一特定”品牌即可,如果確實需要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即使列出相當于“某一供應者”給潛在投標人提供參照系,其法規也是認可的,并不屬于“招標文件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操作細則:列品牌當注意評審辦法
編制一份高質量的招標文件是招標采購活動成功的重要基礎條件。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參考品牌,其目的是為了更準確、更清楚說明擬采購貨物的技術規格,給眾多的潛在投標人提供參照系。但是,列出參考品牌時應盡可能選擇多個技術標準相當且市場價格相近的品牌,并選擇適合貨物采購實際需要的評標定標辦法。
對不同參考品牌貨物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相似、市場價格水平相近的貨物采購,適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對技術比較復雜、市場價格水平不在同一檔次的貨物采購可以選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當然各評分要素及其權重也應仔細推敲。對于技術要求特別復雜、只能從少數幾家或個別供應商處采購的貨物,則應視不同情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乃至單一來源采購,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否則,即使列出幾個參考品牌,也難以排除含有傾向性、排斥潛在投標人之嫌。如果招標采購單位對于招標文件提出的貨物技術標準及主要參數指標把握不大,也可就其相關內容通過媒體公開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然后再修改招標文件或補充答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戴寶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