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重大違法記錄”有了標尺
2015年12月18日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第十九條 [重大違法記錄]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釋義] 本條主要明確重大違法記錄的范圍及運用。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和規范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行為,維護和促進政府采購市場的健康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社會誠信經營環境的建立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基本資格條件,但并未明確何為重大違法記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操作中尺度不一,有的供應商因存在輕微的違法記錄被認為不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而被排除在外,有的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供應商又因缺乏法律制度依據仍然參加了政府采購活動。因此,有必要通過《條例》明確重大違法記錄的范圍和運用。
1.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是指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違法,如采取假報或虛報資格等手段騙取政府采購合同等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包括因在與政府采購無關的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刑事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各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需要注意的是,供應商非因經營活動違法或者供應商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違法受到的刑事處罰不包括在內,如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犯的貪污賄賂罪等。
2.供應商受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供應商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情形。只有供應商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其他行政處罰,如警告和數額較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等不列入重大違法記錄范圍,主要是其行政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其信譽受損不大,屬于輕微違法范疇,故仍然給予這類有輕微違法記錄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機會。
《條例》起草過程中對將哪些行政處罰作為重大違法記錄曾反復研究討論,一般認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都是對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作為重大違法記錄都沒有爭議,實踐中也容易把握。但對于罰款則比較難以確定,罰款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在各行各業的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金額可大可小,即可應用于處罰嚴重的違法行為,也可應用于輕微的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設定一定數量以下的罰款,多少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作為政府采購中的重大違法記錄很難統一確定?!稐l例》最初曾明確罰款數額3萬元以上即為重大違法記錄采納的是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罰款數額的上限,但在討論中大家認為,對于一般行業來講3萬元是合適的,但對于一些特定行業,3萬元的標準則過低,部分項目甚至可能出現沒有合格供應商的情況,如保險等金融行業,輕微的違法行為罰款額都將遠遠超過3萬元。
最終《條例》借鑒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缎姓幜P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即是政府采購中供應商的重大違法記錄。而對于何為“較大數額罰款”,《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文件中明確要求“各地方、各部門都要認真執行聽證制度、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確定聽證的范圍,明確主持聽證的人員,制定聽證規則”。據此,各地方、各部門都明確了聽證的范圍,即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如《財政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財法字[1997]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財政部以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公民處以超過2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超過5萬元的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較大數額罰款,各部門、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比如各部門來說,海關,個人為1萬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10萬元;林業局為10萬元;外匯管理局為自然人5萬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萬元;人民銀行,縣級支行5萬元、地市級分行20萬元、省級分行50萬元、總行300萬元以上;稅務機關、公民2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萬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民5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各地來說,如黑龍江省為1萬元,四川省為2萬元,吉林省為個人1000元、法人和其他組織5000元,海南省為個人1萬元、法人和其他組織10萬元,江蘇省為2萬元。一般各地也對適用地域標準還是部門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判斷是否屬于較大數額罰款時,要根據具體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3.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是指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因違法經營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不納入《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范圍,處罰期限界滿后,不受《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的限制,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條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兩者實際上都是限制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際法律后果產生了競合,不宜疊加適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禁止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已經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懲戒,沒有必要再次從供應商的資格上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