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渠道直接關系著政府采購信息的傳播效果。對此《通知》規定,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中國財政雜志》等。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作為本地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之一。
同時,為便于政府采購當事人獲取信息,《通知》還要求,在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對于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地方采購項目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各地方分網應當通過數據接口同時推送至中央主網發布。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央主網發布。
此外,《通知》還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指定媒體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強調,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完整、準確地免費刊登信息。